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平和司法”对肇事司机网开一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 11:20 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私家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加,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司机犯了肇事罪,事故又造成同车的亲友伤亡。肇事者在失去亲人的情况下,仍然要面临法律的惩罚。这一社会问题近来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

  肇事者既失亲人又遭法办

  今年2月4日,在读大学生谭文驾驶轿车由成都驶往重庆老家过节。在成渝高速公路上,车辆撞应急停车道护栏并冲出路外翻于麦田,车上的谭文之母、外婆当场死亡,女友和父亲受伤。

  1月25日,张金军驾驶皮卡车由湖南驶往重庆探亲。在渝宜

高速公路上,车辆驶入公路右侧边沟,坐在车上的张金军的堂弟、二叔当场死亡,驾驶人及其表兄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据重庆高速公路执法支队介绍,2006年春运期间,重庆高速公路共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7起,造成13人死亡,自驾车事故占到60%,自驾车事故死亡人员中,绝大多数与司机为亲友关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金彪说,2006年上半年,全国私用车辆肇事约10万起,导致约1.9万人死亡,占上半年总数的54.7%和46%。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42.9%和4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交通肇事者都将被依法拘留,检察院依法批捕,法院依法判决。这样一来,使很多司机不但在车祸中失去亲人,还要遭受法律的惩处,与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标相悖。

  据记者调查了解,很多私家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公检法办案人员对肇事者“失亲”之痛的理解,往往都没有依法处理,或者是作了变通处理,但这样又出现“执法不严”的新问题。

  可以适用“平和司法程序”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一场特别的交通肇事案和谈会,其特别之处在于:检察院对此次交通肇事案引入了平和司法程序来解决。

  2005年12月22日,烟台某公司王文玉到青岛机场接公司市场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尤某回公司。王文玉开车载着尤某沿204国道从青岛返回烟台,当时路面上有冰雪,王文玉在处理情况刹车后,越野车失去控制,发生侧滑,撞在路东行道树上,致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尤某死亡,王文玉受重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加害人王文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按照以往的法律程序,王文玉将会被法院审理、判决,并入狱服刑。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犯罪者并非蓄意实施犯罪活动,而是过失造成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性。所以如果简单地按照以往的法律程序来处理,可能达不到最优化的处理效果,使双方都不能满意。因此,对王文玉交通肇事这类案件,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引入“平和司法”理念。

  据介绍,平和司法程序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轻微犯罪案件,在相关司法机关启动、参与和监督下,由社区综合治理机构主持,被害人、加害人就案件处理自愿达成共识后,由司法机关对加害人进行非刑罚化或者轻刑化处理,使加害人能够通过主动的行为改过自新,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及时、充分补偿,进而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在王文玉交通肇事案中,福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及时与王文玉单位领导及被害人尤某家属沟通,双方有进一步交流、互相理解和平和处理事故的可能性,遂在征得王文玉和尤某家属同意的基础上,提出此案的处理引入“平和司法”程序。王文玉尽最大可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死者家人考虑到王文玉系因公出差,较为年轻,出事故非本人故意,因此对尤某的过失行为也表示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从轻从宽处理。在和谈会上,王文玉和被害人双方经过深入恳谈,达成和解,当场签署了和解协议。

  减少过失犯罪的惩罚有利和谐社会

  法学界普遍认为,对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罪案件,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初犯、偶犯,已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示,并处于有效控制之中,而且加害人在当地有固定的住所或固定职业,有明确的受害人,可以启动平和司法程序。

  重庆高速公路执法支队队长李望斌说,交通肇事罪是没有犯罪动机的过失犯罪。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的心理状态是惊恐、悔恨、自责和内疚。对这些犯罪案件是否都应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把这些人都送上法庭、送进监狱,对社会、家庭的稳定,对本人及他人的教育益处和害处哪个更大?他认为,对家庭成员的轻微犯罪行为,应当不予追诉,可以减少由于过多使用刑罚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体现法律的宽容和社会关怀,增加社会的和谐氛围。

  一些交通事故执法人员建议,对交通肇事罪这类犯罪,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终止诉讼,更有利于效率,也更有利于被害人同加害人迅速地恢复其原来正常的状态去生活和工作。对家庭成员的轻微犯罪行为不予追诉,可以促进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体现法律的宽容和社会关怀,增加社会的和谐氛围,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惩治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对立情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总体上应该把握这样一个原则:不应加大对被害人的损害。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考虑到此类交通肇事者失去亲人的现实,不要加大对被害者的损害,另一方面又要起到社会教育作用,减少今后类似事故的发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出台类似司法解释,以调节这一法律和道德上的冲突。


 本报记者:郭立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