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谁来为带薪年休假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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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 09:26 经济参考报 | |||||||||
1994年我国《劳动法》写进了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内容后,就国内所有用人单位的总体情形看,实际执行得并不普遍。有法律专家认为,国务院至今还未按照这条法律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执行规定,因而使其还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但是,并不是所有单位都没有带薪年休假。一般来说,年休假已成为制度并执行得比较到位的,多为国有机构,尤其是吃政府财政饭的国有机构,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出台了
人们认为,休假本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一种权利。然而,这种权利的落实,显然不能仅仅依靠一纸法律,其最重要的,是要有休得起假的钱。一个人去带薪休假,工资得有人给,留下的工作得另有人做。说到底,总得要有人为休假买单。 说到这一层,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公职人员休假最易落实了。因为有财政这个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没有人会为了多花了这笔钱心疼。要是因为休假影响了工作,休假的人和其供职的机构也未必忧心。一个正在办理项目审批的官员依法休假去了,着急的只能是待批的申报单位。而在企业,情形就会完全不同。我们不去谈论那些财大气粗的垄断性行业,单说那些在市场上苦苦打拼的竞争性企业,对于休假而带来的支出增加收入减少不可能不做算计。当然,有钱的企业也未必愿意安排员工带薪休假,它们对于休假的态度会是千差万别,但没有钱的企业对待带薪休假却都是一样的:想都别想。 因此,如果不把带薪年休假作为一种法定强制休假的话,恐怕很难有大面积的实施。带薪年休假强制实施,在竞争性企业之间无不公平可言,从此它们必须都增加这一预算。但在财政预算的国有机构和企业之间,则有问题需要讨论。前者是财政出钱,说到底是纳税人买单。后者作为最大的纳税人却要因此增加支出减少收入,全体都要自己买单。有企业说了,凭什么呀?难道带薪年休假是员工的基本权利吗? 这就是我们必须讨论清楚的问题。如果把带薪年休假法定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像周末休息、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社会保险等等一样,那就必须强制执行。如果我们实在还不能将其界定为一种基本权利的话,那就只能提倡而不可硬性实施。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归根结底不是由法律决定的,更不是照着别国的样子来决定的。除了保障人的生存与劳动能力的基本生理需要之物质供给外,尚取决于一个社会当时的经济状态。宏观上说,社会成员大段时间的休假即所谓闲暇,无外乎出之于社会的劳动剩余。同时,在我们了解的多数社会中,其劳动剩余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是并不平均甚至有时是很不平均的。在我国现时的条件下,社会的劳动剩余以及它的分配形式,能否保证全体劳动者,或者缩小一点——多数劳动者,或者再缩小一点_——多数雇佣劳动者都获得一段带薪年休假呢? 结论是,尚未见有研究的结论。因此,暂未将带薪年休假作为强制性的法定休假,是对的。 庄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