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翻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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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 03: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国家税务总局8日宣布,自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据有关部门的测算显示,这一政策的实行,将减少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120亿元。 据悉,外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工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比外资企业高近10个百分点,工资扣除政策差异是重要原因之一。 据了解,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测算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对每个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影响,在9~12月纳税人按月(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确保将7~12月执行新政策的规定落实到位。 为何依然未全额扣除? 本次调整减轻了内资企业税负,但和外资企业允许全额扣除的标准相比,这一政策似乎仍没“到位”。税务总局负责人称,之所以仍采用限额扣除,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可以基本解决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问题。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1533.75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可以解决大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二是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相衔接。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已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也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两个所得税互相照应,政策兼顾。 三是有利于税收管理。目前一些企业利用多扣工资逃避所得税的行为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管措施。在目前征管手段还不完善的条件下,有必要沿用限额扣除的办法。 税务总局还表示,此次政策调整的同时,规定停止执行地区可以浮动20%的规定,并严格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区域间企业所得税税负,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区域间人才合理流动。 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