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政府1250亩违法用地系列调查之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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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 22:34 中国产经新闻 | |||||||||
未批先卖属无效 本报记者 仲莱 刘启文报道 本报在8月31日A3版头条推出了《十堰未批先卖1250亩土地》一文后,《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继续报道十堰市浙江路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三大问题。
问题之一:没有批文,招投标合法依据何在? 2005年11月17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了十堰市关于修建浙江路用地申请,批准用地面积为56公顷。2004年12月10日,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和昌公司)中标。 由此可见,和昌公司中标在前,十堰市政府获得浙江路建设的1250亩用地使用权在后。也就是说,十堰市政府在没有从农民手中取得这1250亩土地使用权时,就开始公开叫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就犹如把本属于别人所有的财物,在没有获得别人同意或者支付相等费用就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其违法性不言而喻。 问题之二:没有道路建设资质,如何参加竞标? 据十堰市工商局登记资料显示,和昌公司成立时间为2004年11月23日,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为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房屋出租和物业管理。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也就是说,和昌公司并不具备道路建设资质,但张湾区政府却将浙江路建设开发权给了和昌公司。 浙江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陈主任解释说:“将浙江路建设开发权交给和昌公司是合法的,因为区政府是将浙江路修建和浙江路两侧土地开发权一并发包给和昌公司的。和昌公司虽然不具备道路建设资质,但并不违法。” 问题三:一家公司参与竞标有效吗? 据了解,浙江路全长2496米,宽30米,出让底价8088万元,由开发商垫资,费用可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路段土地开发总面积1250亩。 浙江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陈主任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区政府将浙江路以及路两侧土地使用权交给和昌公司均是依法进行的。”据其介绍,在公开招投标之前,区政府在相关媒体发布了招商公告和招投标公告。 意外的是陈主任还介绍,当时报名公司有20多家,经区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只有3家,最终参加竞标并以1.8亿中标的只有和昌公司。 据了解,陈主任所说的条件之一就是报名时需缴纳保证金80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7500万元抵消土地出让金)。也正是这一条件将其他公司挡在招投标的大门之外,为此,一位参加竞标、但不让记者透露姓名的企业领导表示质疑,“此次招投标条件有量身订做的嫌疑,一家企业参加竞标,结果不能让人信服”。 所以有企业质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招投标是否依据程序进行是次要的,十堰市政府首要的是先要搞清楚招投标的前提是否合法?这种侵权性质的行政行为有效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