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
内资企业获减税政策 下半年少缴税120亿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 00:30 新京报
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扣除工资标准从800元提高至1600元,下半年内资企业少缴税120亿元 本报讯 (记者 孟斯硕)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昨日公布了一项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的税收调整政策———《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企业所得税扣除工资标准从800元提高至1600元。国税总局表示,据此,今年下半年内资企业将减轻税负约120亿元。 内外资税负差距缩小 根据新的政策,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国税总局表示,这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实行计税工资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额标准为800元,在此基础上,省级人民政府可自行确定上浮20%,以协调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但是,在我国投资的外资企业,允许工资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使得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由于国家对外资企业实施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间的实际税负差距拉大。 在今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企业所得税的工资成本并没有相应提高,由此给企业带来较重的税收负担。于是,包括一些弄虚作假违规扣除工资支出的企业行为也相继出现。 “企业这种行为扭曲了经济活动的真实面目,加大了税收管理的成本。”国税总局表示,这次政策调整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执行,据测算将减少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120亿元。 “两税合并”步伐加快 对于上述政策的出台,业内专家表示新政策更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快了“两税合并”(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进程。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岳树民分析:“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计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没有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扣除且工资水平较高的内资企业,会是一种较大的税收成本减负,会成为主要的税收收益者。” “虽然提高扣除计税工资标准,包括对地方20%浮动的取消,会在一段时间内使政府财政收入减少,但是随着对企业减负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将会弥补这部分的减少。同时,这会推动我国两税合并的进程,给内资企业带来更公平的竞争环境。”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苏明表示。 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内外资所得税的标准不同,已带来了较大的矛盾,并且制约着内资企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迫切和必要。专家认为,在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的背景下,“两税合并”的时机日趋成熟。 “推动两税合并,提高企业扣除工资标准只是一部分,税率、税基,包括对内资企业的限额、外资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改变,这样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公平竞争的环境。”苏明表示。 政策要点 1自今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2各地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3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5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6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 -答问 原政策“有悖于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国税总局表示原来的政策导致重复征税,存在五大弊端 针对此次企业税收政策的变化,国税总局昨日以答记者问的形式详细解释了政策调整的原因和影响。国税总局认为,此前的政策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并凸现了“内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重复征税”等五大弊端。此次政策调整,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符合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方向。 原有政策有五大弊端 问:为什么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进行调整? 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及企业改革的深入,现行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政策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的合理性工资支出得不到足额补偿。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企业职工工资近年增长较快,现行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太低,大多数内资企业的合理工资支出得不到合理扣除,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 二是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扩大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比外资企业高近10个百分点,工资扣除政策差异是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内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目前税前扣除的工资月人均超过了3000元,大大超过了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巨大反差让越来越多的企业想方设法争取工效挂钩政策,既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又给税收管理带来难题。 四是一些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扣除工资支出。一些企业为减少工资支出得不到全额扣除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采取了各种违规方式变通扣除。 五是造成了重复征收所得税。现行计税工资政策还使得不到扣除的工资支出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征个人所得税,造成了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有悖于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正因为存在上述弊病,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复研究和测算后形成的调整计税工资政策方案。 国家财政可以承受“损失” 问:调整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此次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没有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样实行据实扣除办法,而是将税前扣除的工资定额标准从现行人均每月800元提高至1600元,主要考虑是:一是可以基本解决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问题。 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1533.75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基本可以解决大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二是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相衔接。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已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也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两个所得税互相照应,政策兼顾。 三是国家财政能够承受。 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将使企业增加税前扣除、国家税收收入减收。这次政策调整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执行,据测算将减少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120亿元,这个数额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至于过大,可以承受。 四是有利于税收管理。 此次政策调整的同时,严格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区域间企业所得税税负,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区域间人才合理流动。 本报记者孟斯硕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