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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基金公司境外投资细则公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11:11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陈琰)国家外汇管理局昨天宣布,国内基金公司境外投资细则已于近日出台。据此,国内机构和百姓可通过基金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涉足国际资本市场获取收益。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基金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

  这份文件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告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已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可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

  根据通知,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而且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境内托管人(托管银行)应按要求报送外汇资金流出入、账户收支等情况,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加强统计监测。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及个人运用外汇资金的渠道,是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招行北京分行首席外汇分析师王小萌认为,从之前央行上调外汇存款

准备金率的举动来看,目前国内市场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出现了过剩现象,将这部分钱投资到境外市场,将有助于减少本币升值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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