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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商行发混合资本债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5:28 北京商报

  商报讯(记者 张培娟)对于目前商业银行热衷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现状,央行昨日发布公告进行了规范。

  公告明确,期限在15年以上的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据了解,中国银监会2005年底下发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并按照规定计入附属资本。作为补充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新渠道,已有多家银行已发行或拟发行混合资本债券

  混合资本工具是比普通

股票、债券更复杂的金融工具,
银监会
选择了以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作为中国混合资本工具的主要形式,并由此命名中国的混合资本工具为混合资本债券。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的一些特征使它具有了更强的资本属性,对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的促进作用也更加明显。

  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央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对混合资本债券的特点进行了明确说明。

  央行对发行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例如,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央行同时提示了投资混合资本债券所带来的风险,投资人应有相应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张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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