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新“办法” 加强房地产业征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12:50 法制晚报 | |||||||||
暴利行业却是“纳税侏儒” 国税总局新“办法” 加强房地产业征税 本报讯(记者 张丽锦)对最新发布的“2005年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中折射出的房地产企业成“纳税侏儒”现象,国税总局做出快速反应,于昨日下发了《不动产、建
该办法自今年10月1日执行,对不动产、建筑业的营业税缴纳的具体办理凭证、流程及发票使用做了详细规定,并给予各地方税务机关“因地制宜”的权力。 办法规定,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相关数据显示,在9月2日国税总局公布的“中国纳税500强企业”中,仅有万科、SOHO中国、碧桂圆三家房地产企业上榜。北京市地税局公布今年上半年税收状况显示,房地产企业是纳税第一大户,但也是欠税大户,欠税金额占全部企业类欠税金额的8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