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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公约反商业贿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11:5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9月4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公约详细列举了会员单位在业务的进行当中应该杜绝的三类不正当行为。主要是强调杜绝账外“好处费”、“顾问费”的现象。

  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一方面是要求会员单位能够按照要求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另外一方面可以积
极配合证监会查办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此建立起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该《公约》主要列举了三类不正当行为。首先就是在经纪业务中,为做大交易量,向机构客户负责人、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资产管理业务中,向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投资银行业务中,违规向发行人、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顾问费、公关费。另外在基金代销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为扩大销售规模,向代销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基金直销过程中,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第三就是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提供咨询服务时,为谋取他人账外暗中支付的不正当利益,故意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

  该公约同时强调,会员应当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约的员工进行查处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部门。证券业协会也会对会员商业贿赂行为实行自律监察,并依据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对违反自律规则的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在行业诚信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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