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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核定二手房转让个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08:03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李世兵)昨天,记者从巢湖市地税局获悉,巢湖市二手房转让个税操作细则已于8月31日出台。它也成为继合肥市出台操作细则后,我省第二个市出台的个税操作细则。据了解,目前我省芜湖、马鞍山等城市二手房转让个税操作细则还在制订当中。

  巢湖市出台的二手房转让个税操作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未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核定税率为
转让收入的1%。细则还对收入、唯一住房进行了确定。其中,住房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按房地产部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作为转让收入。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1年内换房的纳税人,细则规定,1年内“先卖后买”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保证金;如果是1年内“先买后卖”,对其转让原住房所得,可按规定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个人所得税。

  在装修费用的扣除方面,细则规定,2006年9月1日前,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是否能够提供税务统一发票,均可扣除一定的装修费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按原值的15%扣除,商品房和其他住房按原值的10%扣除。另外,从2006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时,能够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且发票所列付款人姓名与房产转让收入人一致的,可按规定比例扣除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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