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马伟伟
晨报讯 昨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对外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通知》规范了境外购房主体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通知指出,自今年9月1日起,境外主体办理购房结汇时,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
件等相关材料,在通过外汇指定银行的真实性审核后,其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必须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同时,所购房产转让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经审核后方可购汇汇出。
《通知》同时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开发经营等所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凡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未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境外主体并购或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通知》出台以后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今后境外购房者个人购买100万美元以下房产时也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真实性审核,才能够进行结汇,昨天,仲量联行中国区董事商业部总监陈立民作出了上述表示。据介绍,此前,机构投资者购买境内商品房以及个人购买100万美元以上房产时,必须通过相关真实性审核,才能进行结汇。
陈立民指出,虽然对海外买家个人购房增加了一定的审核条件,但《通知》本身只是前一段时间六部委针对外资购房政策的实施细则,因此其出台将不会对市场产生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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