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新规定规范外资买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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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07:39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讯 近年来部分境外热钱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被视为是境内热点城市房价上涨的一个因素。对此,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近日出台规定强化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 这份《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外主体办理购房结汇时,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结汇资金直
《通知》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开发经营等所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凡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未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境外主体并购或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还要求加强对境内商品房交易外汇收支及汇兑的统计监测。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分局及时汇总上报境外主体购买境内商品房有关外汇收支和汇兑的统计信息。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据介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严格限制非居民买卖本国商品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在其187个成员中,有137个成员对非居民投资本国房地产进行管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属于资本项目交易,按照自用和实需原则进行管理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这个文件的发布,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也有利于规范房地产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秩序,促进中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记者 张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