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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付款方式 规范外资购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03:49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9月4日电 (记者 郭永刚)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今天发布通知,对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进行明确。该通知被认为是7月24日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6部委在7月24日出台的《意见》中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建设部今天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以及港澳台居民购买自住

商品房的两种付款方式进行了规定:

  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境外个人还须提供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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