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全省要建立测速公告制度,坚决禁止“执法陷阱”。
隐蔽执法因为成本低,虚实结合,可以打掉司机的侥幸心理,曾一度在全国大肆推广。但人们对隐蔽执法也越来越反感,除了它有“执法陷阱”之嫌,还有一个当事人知情权的问题,也有交通管理人员告知义务履行的问题。更大的疑虑是因为隐蔽执法可能导致执法
舞弊行为,还有巨额罚款的去向问题等等。
对于出现的这些问题,新交通法进行了修正,新交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很显然,这就要求取消隐蔽执法,因为隐蔽执法只能事后罚款,不能“及时纠正”,更无从判断是否“情节轻微”,“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在2006年1月1日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米。”
法治,应该依法而治,执法者正大光明地执法,守法者获得法律的保护,违法者心甘情愿接受处罚。隐蔽执法,执法者像小偷,违法者满肚子委屈,守法者也被无辜地置于了“有罪推定”的怀疑之下。现在取消隐蔽执法,最大的进步就在于恢复了执法的公开和程序的公正,当然也将更有利于结果的公正。
允小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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