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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赠与税立法实践的6种模式(国际经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00:15 人民网-市场报

  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缴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目前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5.只征收赠与税,不征收遗产税。如:加纳,只对平常赠与征收赠与税,对遗嘱中遗留财产和无遗嘱的财产继承均不课税。

  6.对遗产和平时赠与都不征税。根据库珀·赖布兰特国际会计公司收集的97个国家(地区)1988年的税收资料,世界上还有32个国家和地区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注:唐腾翔:《比较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208页)。中国为其中之一。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我国宜采用第一种模式,即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但是,为了体现中央简化税种的税收改革精神和降低税收成本,我国的赠与税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子税种出现,列在“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税目下。接受赠与同样属于个人所得,对其征税于法理上应无异议。对于人们通过辛勤劳动的所得国家都要征税,那么,对于相对付出劳动少得多的赠与所得,更应该征税。这样才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当然,这里还有一些技术上的问题需要处理。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与遗产税的税率相差过大,这可能导致比较严重的避税行为。因此,宜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相应修改,使赠与所得税率与遗产税率相一致或基本相当。即采用10%至50%或5%至45%的累进税率。另外,接受赠与的纳税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个人,还有可能是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有关税法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样的赠与税实际上是分赠与税制,与前面提倡的总遗产税制不相一致。这无关大局。

□ 陈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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