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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典地板”引发装修纠纷开发商赔了2.9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 13: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欧典风波”已经过去半年了,但“欧典”地板对人们家居生活质量的影响却远没有终止。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欧典”地板质量问题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案,最终,开发商被判令赔偿业主杨先生木地板款、误工费和经济补偿金共计29000余元。

  2004年6月,杨先生花129万元购买华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公司)
开发的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太阳国际公馆精装住宅一套,所用的地板即为“欧典”品牌,看房时即发现地板起鼓。2004年9月1日入住后,虽多次与物业联系地板修理及更换事宜,但华睿公司均以无货推托。经多次催促,华睿公司于2005年4月21日派人到家中更换,但在拆完客厅的木地板,打开包装后,才发现华睿公司送来的均为破旧地板,不是防磨层破损,就是表面油垢变形。

  为此,杨先生将华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华睿公司按测绘面积96.11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68元的价格支付地板赔偿款;赔偿因更换木地板所致的误工费14400元,以及经济补偿费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一、华睿公司赔偿杨先生木地板款16146.48元;误工费4900元;经济补偿费8000元。

  华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2日,杨先生与华睿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第13条约定,华睿公司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华睿公司同意按未达标准的部分向买受人补偿。在附件三中约定,地面

装修标准为欧典复合木地板。在合同第16条保修责任中双方约定,华睿公司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经原审法院调查,欧典地板厂家工作人员称杨先生铺装的地板是德国原装进口的复合地板,型号为LC9309。华睿公司为杨先生更换的木地板系其自行加工改小后再包装的,不是厂家原包装地板。因杨先生、华睿公司双方对杨先生室内木地板铺装面积存在争议,经杨先生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对杨先生室内的木地板铺装面积进行测量,地板面积为96.11平方米。

  另外,杨先生系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教员,月工资收入约35000元,该公司飞行人员按飞行小时计酬,飞行教员小时费标准为245元/小时,杨先生于2005年4月21日至23日因地板维修请假3天,未安排正常飞行20小时,被扣除误工费4900元。

  在一中院审理期间,华睿公司提交了购买地板的发票、销售明细单、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月12日出具的华睿公司购买地板的证明,以及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于2006年2月10日出具的公证书各一份。该公证书的主要内容是对华睿公司存放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28号楼3单元102号的新木地板进行数量清点及封存。华睿公司据此证明其从欧典地板厂家新购木地板140余平方米,可供杨先生更换。杨先生则认为,欧德公司出具的证明与事实不符,华睿公司封存的欧典地板在公证前已经双方查验,系存在污损的旧地板。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睿公司在履行保修责任过程中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原审法院判决华睿公司赔偿杨先生更换木地板的费用并无不当。在二审期间,华睿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有足够的质量合格、型号相符的欧典木地板可供杨先生更换,故华睿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地板维修,导致杨先生误工,房屋无法正常居住,故原审法院判决赔偿误工费以及影响正常居住的经济补偿正确。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华睿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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