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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欣法则之再认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9:28 中国经济时报

  格雷欣法则并非只与“劣币驱逐良币”等义。该定律的全过程其实应当包括三个历史阶段,即:劣币驱逐良币阶段——格雷欣法则失效的混乱阶段——良币驱逐劣币阶段。在这些阶段中,买卖双方行为的主动性也有相应的转变。

  ■孙兆康

  格雷欣法则也叫“劣币驱逐良币”定律。这后一名称更能显示其在硬币(金银货币)时代的一种规律性货币流通现象,从而作为一条著名经济定律被写入经济学著作之中。但随着硬币退出货币舞台,这种现象也早已消失,因而它也逐渐被人遗忘。然而,我们却发现,其实在硬币与纸币共同使用时,或两种纸币同时流通时,该法则仍会以某种方式发挥其作用。这是一个理论上值得研究的问题,下面是我们的一些探索。

  一、格雷欣法则的由来及其本义

  格雷欣法则最早由英国的格雷欣(T·Gresham,1519-1579)加以明确表述。格雷欣1551年担任英国王室财政顾问和驻安特卫普的金融代理人。1559年,他根据对当时英国货币流通的考察,上奏女王,建议收回成色不足的劣币,以防止成色高的良币外流。他曾使用“劣币驱逐良币”一语,用以指因劣币与良币按面额等值使用,因此人们往往把良币贮藏起来或运往外国使用。这样就出现市面上所流通的都成为劣币,似乎把良币驱逐出流通领域的假象。后来,英国经济学家麦克劳德(H·D·Macleod,1821-1902)在其《政治经济学概要》一书中加以引述,并认为这是一种规律性现象,而命之为“劣币驱逐良币”定律。对此定律,我们补充说明两点:

  第一,良币与劣币的区分不仅是指硬币成色的高低,而应更广义地理解为是指硬币实际价值的高低。这对同种金属硬币说,自然就是成色高的为良币;成色低的为劣币。而对不同金属的硬币说,则硬币买回的商品多的或其金属的市场价格高的为良币;反之,则相反。因此,一般说,金币为良币,银币为劣币;但也偶有相反情况。

  第二,劣币驱逐良币发生的条件:一是良币与劣币的名义价值(面额)应当固定,并按固定比价使用;二是当时货币流通总量超过实际需要。这两条,可以从金银复本位制和通货膨胀时期得到证明。

  金银复本位制典型的一种是欧美多数国家曾实行的双本位制。其特征是金、银两种货币都为主币,并按法定比价,如金1∶银15来进行流通。但这是不稳定的制度,由于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金银以市场价格表现出来的实际价值可能脱离法定比价,例如金银市场比价成1∶20。这时人们就会贮藏金币,使用银币购物;反之,则贮藏银币,使用金币购物。因此,市场上实际流通的往往只剩下价值低的那种货币,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通货膨胀的最直接原因就是流通的货币量过多。当实际需求大于或等于良币与劣币相加总量时,良币和劣币均能顺利完成其流通手段的职能,因为人们在交易瞬间,并不在意货币本身的内在价值。但在通货膨胀时期,物价不断上涨,这时使用良币购物就会感到吃亏,于是会更多使用劣币购物,造成多余货币均为劣币,这也是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由此可知,所谓劣币驱逐良币,其本义就是当两种货币,名义价值相等而实际价值不同,买方将率先用掉实际价值低的货币,而保存实际价值高的货币。所以,劣币驱逐良币中“驱逐”含义是从买方角度说的。反过来看,则卖方将尽可能要求对方用良币付款,而拒绝接受劣币,分清买方与卖方这点十分重要,否则就会发生意义混淆。

  二、格雷欣法则的推广

  如上所述,格雷欣法则是硬币流通时期的一种货币现象。但随着时代变迁,硬币被纸制货币所代替。第一代纸币是信用货币,其主要的、完善的形式是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它是银行的债务凭证,承诺其持有人可随时向发行人兑换所规定的硬币。所以,这一种纸币叫做可兑换纸币。第二代纸币是由银行券蜕化而成的不可兑换纸币,它通常由中央银行发行,强制通用,本身价值微乎其微,可以认为是纯粹的货币符号。

  这样,当硬币与可兑换纸币混用时,它们的良劣如何区分呢?

  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Marshall,1842-1924)在其《货币、信用与商业》一书中写道:“‘可兑换的’纸币——即肯定可以随时兑换成金币(或其它本位硬币)的纸币——对全国物价水平的影响,几乎和面值相等的本位硬币一样。当然,哪怕对这种纸币十足地兑换成本位硬币的能力稍有怀疑,人们就会对它存有戒心;如果它不再十足兑现,则其价值就将跌到表面上它所代表的黄金(或白银)的数量以下。”显然,硬币是良币,可兑换纸币是劣币。在正常情况下,两者完全一样,但当纸币兑换成硬币发生困难时,其名义价值就会贬值,严重时就会发生“挤兑”。这时,纸币被卖方拒收,流通困难,从而迫使其持有人不得不拥挤地向发行银行要求兑换硬币。这种情况,实际上宣告格雷欣法则的失效,即已经不是作为劣币的纸币代替硬币,而是相反,人们将持有硬币以代替纸币。在这里,卖方也从消极被动地接受劣币转变为主动地拒收。

  再如,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国际货币制度下,美元与黄金挂钩,规定黄金官价为每盎司35美元。这样,美元以黄金作后盾,开始顺利地在全球流通。但随着美元由“美元荒”转变为“美元过剩”,外国商人在同美国做生意时,就渐渐愿意接受黄金而不愿意接受美元。这时,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也纷纷向美国要求以美元兑换黄金。最终,迫使美国宣布停止以官价兑换黄金,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这也是纸币形式的美元被拒收和造成各国向美国“挤兑”,从而出现格雷欣法则失效的事例。

  从上述可知,硬币与可兑换纸币混用时,格雷欣法则仍在发生作用,但其风险增大,即当劣币驱逐良币的作用发挥到极端时,往往就会走向反面,造成格雷欣法则失效,并促使卖方主动采取拒收行为。

  三、格雷欣法则的逆反现象

  在当前牙买加国际货币体系下,黄金非货币化,世界各国的货币都蜕化成第二代的不可兑换纸币。这时候,两种纸币的良劣如何区分呢?已知区别金属货币良劣的标准是按它们的实际价值。但是两种纸币都是货币符号,无法比较价值,只是纸币购买商品时却有实际购买力,这就成为它们的实际价值。其理论依据就是一价定律。它是说:“在商品经济中,相同(同质、同量)商品,如不计算交易费用,在各地应以同一价格出售。”反过来说,同一价值的货币,如不计算交易费用,也应在各地买到等量的商品。外汇交易中的购买力平价说,就是一价定律的直接延伸。因此,根据纸币所购得商品的多寡或外汇汇率的高低,就能判断出它们的良劣。例如,美元与港元相比,美元是良币,港元是劣币;港元与人民币相比,港元是良币,人民币则是劣币。

  当几种不可兑换纸币同在一地流通时,就会发生令人费解的格雷欣法则逆反现象,即出现“良币驱逐劣币”的货币现象。这可以有下列多个事例加以证明:

  1.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发行了自己的“边币”,但是始终不能驱逐国民党政府的“法币”。由于边区经济十分弱小,所以边币是劣币,而法币是良币。在边区与国统区交界地带,两种货币都在使用,但商人一般直接使用法币在边区购买商品,或者在边区贸易中出售商品后尽量直接收取法币。这样,在边区贸易中法币就部分地代替了边币使用,明显是“良币驱逐劣币”现象。

  2.深圳特区在建立初期,曾经允许港元、外汇券和人民币三种货币同时流通。在深圳的商店中大部分商品也是三种标价,从收回货币的情况看,港元大约占30%,外汇券占20%。这样,也说明作为良币的港元和外汇券就把人民币从流通领域驱逐出50%,也出现了“良币驱逐劣币”现象。

  3.上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卢布曾三改面值并严重贬值,从原来的约0.65卢布兑1美元贬值到5000-6000卢布兑1美元的悲惨境地。因此,在我国与俄罗斯的边境贸易中,双方商贩均乐意用人民币而不接受卢布。这里,人民币是良币,卢布是劣币,显然也是“良币驱逐劣币”的现象。

  对于格雷欣法则的逆反现象,即“良币驱逐劣币”现象,如何从理论上加以解释?我国经济学家争论不休,其实是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兑换纸币没有实际价值,其流通规律与硬币流通规律刚好相反,所以对硬币说是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就反过来变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规律。这种观点未能解释清楚纸币与硬币两者流通规律相反的道理。他可能引用马克思论物价对金币与纸币不同关系的话作论据。原话是“已知商品的交换价值。流通的金量决定于金的自己价值,而纸票的价值却决定于流通的纸票的数量。流通的金量随着商品价格涨跌而增减,而商品价格却似乎是随着流通中纸票数量的变动而涨跌”。虽然,马克思在这里清楚说明金币与纸币对决定物价的相反作用,但并不能据以说明格雷欣法则的逆反现象。

  第二种观点认为表面上“良币驱逐劣币”的现象,实质上仍是格雷欣法则的要求。不过这是从出售商品的商人角度立论,改变原来从买方角度作解释。所以,在不兑换纸币作为流通手段时,使用哪种货币已经不再取决于购买者的意愿,而是转变为出售者的强制要求——不付良币就不卖给你好东西。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符合使用货币历史,即:使用硬币→使用硬币与可兑换纸币→使用不可兑换纸币;与其相应,使用货币者的行为也逐步转变,即:买方主动用劣币购物→买方继续用劣币购物但卖方开始主动拒收→卖方主动要求接受良币拒收劣币。因此,良币驱逐劣币只是劣币驱逐良币在新环境中的新形式,是同一定律的正反两面。

  这样,根据我们研究,格雷欣法则并非只与“劣币驱逐良币”等义。该定律的全过程其实应当包括三个历史阶段,即:劣币驱逐良币阶段——格雷欣法则失效的混乱阶段——良币驱逐劣币阶段。在这些阶段中,买卖双方行为的主动性也有相应的转变。这种行为的转变完全符合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L·E·von Mises,1881-1973)所说“经济理论就是一般的人类行为的理论”。所以,经济学许多规律可以从人们的合理行为中找到解释。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对该法则全面和科学的认识。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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