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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7:59 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新华社31日受权播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今年上半年,共安排国债资
金5.4亿元作为项目补助资金,支持了98个重点节能项目。这些项目实施后,每年可节约能源720万吨标准煤。

  《决定》还要求,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要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国家还将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并适时实施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

  此外,《决定》还明确规定,要将能耗指标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能耗降低目标评价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记者 赵承 刘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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