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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人住房转让“先税后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7:55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30日明确表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的契税信息,加强其他税种管理。

  该负责人是在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答时作上述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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