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日前已经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正式受理。业内人士称此案为“国内金融信息权利人维权第一案”。我国法律尚未将证券信息纳入证券交易所著作权范畴,此案结果如何引人关注。
上证网络——新华富时行为已构成违约
在此诉讼案中,上证网络起诉新华富时的理由是,新华富时授权新加坡交易所在9月推出的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涉嫌违约。
据介绍,上证网络和新华富时于2005年12月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根据许可合同第三条及其附件的规定,“上证网络许可新华富时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但是,根据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新华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未经上证网络许可,保证不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代理律师指出,新华富时违反诚信原则和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上证网络书面许可,擅自许可第三方以基于上证网络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行情编制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拟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新华富时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上证网络方面还称,中国A50股指期货产品在新加坡上市没有合法的法律基础。上证网络与新华富时签订的合同将于2006年10月到期,如得不到续签,之后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将完全丧失,“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持续上市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该产品的投资者将面临风险。
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将如期上市
在此之前,上证网络曾多次与新华富时沟通,要求新华富时停止违约行为,遵守合同。但新华富时始终不予改正。2006年7月,上证网络代理律师授权向新华富时发出《律师函》,再次要求新华富时立即停止开展与“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上市交易相关的一切活动。但记者在2006年7月28日“新华富时委托律师回函”中看到,新华富时表示拒绝,并向有关单位发函表示其会坚持“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证网络于2006年8月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其与新华富时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追究新华富时违约责任。
不过,根据新华富时方面的表态,他们将积极应诉,A50股指期货也将如期在9月5日上市。
而新交所方面昨天则没有表态。
业内人士——非自愿异地上市后患无穷
有研究报告认为,非自愿异地上市(指先于本土在异地上市的股指期货)后患无穷。
新交所“抢生意”不是第一次了。上世纪80年代,新加坡抢先在日本推出日经225股指期货。当时日本本土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严格管制,但同时日本经济处于繁荣时期,1984年刚成立的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抓住这一时机,不顾日本的抗议于1988年抢先推出了日经225指数期货。指数推出当日,日经225指数下跌1.01%,当日指数异常收益率为-0.78%。此后,日本市场虽然推出了本土的股指期货,但交易量远不如新交所。新交所的日经225曾经一度成为世界上交易量最大的股指期货。
业内人士表示,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合约的设计显然极有针对性,将对沪深300指数期货形成极强的竞争。甚至有学者认为,这将威胁国内的金融安全。他们表示,此次诉讼一方面表明了国内监管对推出自己研发的股指期货的保护,另一方面,不管胜诉与否都将使得新交所A50股指期货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本报记者陈韶旭
A50股指期货之争
新加坡交易所日前宣布,将于9月5日上市首个中国A股股指期货——基于新华富时A50指数的股指期货。由于筹建中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在今年第四季度才能推出沪深300指数期货,因此,新交所推出的A50股指期货意在成为全球首只中国A股指数期货。
但此举受到中国有关部门的阻击。沪深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日前分别起诉其违约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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