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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可享受税收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4:26 重庆晨报

  据新华网8月31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高校学生公寓等后勤实体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根据新规定,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两部门明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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