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时报消息深沪两市交易所昨日发布《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证券法》、《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法定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并对出现不符合法定要求情况后的处置方法作了规定。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深沪交易所将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自暂停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
,两交易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的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可以在上述期间提出改正计划,并在报交易所同意后恢复上市交易。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具体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其中,社会公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全流通市场的开启,收购兼并特别是要约收购行为将日趋活跃,因收购兼并而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也将更加普遍,因此,两家交易所及时出台这一补充规定,特别是明确了12个月暂停上市的“缓冲期”,使得相关公司可以有较充分的时间来采用回购注销、协议转让等方法改变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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