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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泊尔案或可明确反垄断尺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4:06 深圳商报

  最近接连发生的几起外资并购案,让人们对最新发生的法国SEB收购苏泊尔事件产生了极大的关注。因为这是国家六部委在今年8月初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后,第一宗触及国家反垄断“红线”的案例,并购案的最终走向,会让我们对国家的开放政策与反垄断政策有更清晰的认识。

  针对频繁发生的外资并购案,人们反对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行业的过度集中会造
成垄断,会损害同行的利益。可是,垄断不能是一种主观感受,它必须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所以,新出台的《规定》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回答。《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中,有这样的条款:“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一)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二)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三)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四)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在这次法国SEB收购苏泊尔的事件中,不计SEB的统计数据,仅仅是苏泊尔的公开数据,就已经触及了上述四条“红线”中的三条,苏泊尔去年的销售额就已突破15亿,今年上半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就达9.5亿。同时,根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今年2月发布的数据,苏泊尔品牌销售量和销售额均排全国第一,分别占全行业份额的41.08%和39.69%。也就是说,即使不并购,苏泊尔的国内市场占有率也超过25%。由此可见,这一并购案,必须上报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接受反垄断审查。

  当然,触及“红线”,只意味着必须接受审查,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裁定为垄断。而在触及“红线”与裁定“犯规”之间的空间,则是人们最关心的内容。由于我国没有反垄断法,《规定》中也没有更具体的垄断标准,也就是说,我们只有通过一些反垄断审查的具体案例,才能掌握国家确定垄断的具体尺度。

  正是因为苏泊尔案最可能成为《规定》出台后的第一宗反垄断判例,所以,苏泊尔案有着很高的判例价值。现在,大家都期待着苏泊尔案的审查能够回答这样一些问题,比如说,苏泊尔的行业份额虽高,但SEB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并不高,对于这种并不会大幅提高行业集中度的外资并购,政府将会如何看待。再比如说,炊具行业是一个完全竞争性行业,既无关国家经济安全,又无关国有资产的退出与流失,对这样的行业,国家对于竞争和垄断的界限如何划分。

  从国外反垄断法的具体情况来看,反垄断的最高原则是保护竞争,提高效率。而不会出于对某个企业或利益团体的保护,对竞争行为进行制裁。我们的反垄断会遵循一个怎样的标准?这是最受人们关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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