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肖世艳)8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为应对油价波动对液化石油气行业带来的影响,自治区物价局决定继续对液化石油气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和调价备案管理。经营企业每次调整价格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每次调整价格必须提前3天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备案。同时,液化石油气送气费也列入监管的范围。
据介绍,广西从2004年10月开始,实施了液化石油气价格干预措施,对抑制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过快上涨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对于液化石油气价格的调控管理,将通过严格控制流通环节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变化的情况,并区分不同的经营模式,实行不同强度的差率控制措施。
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在购进价格(含运费,下同)不超过5500元/吨时,其进销差率不超过10%;在购进价格高于5500元/吨、不超过6500元/吨时,其进销差率不超过8%;在购进价格超过6500元/吨时,其进销差率不超过7%。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批发给零售商的,在购进价格不超过5500元/吨时,其进销差率不超过4%;在购进价格高于5500元/吨、不超过6500元/吨时,其进销差率不超过3.5%;在购进价格超过6500元/吨时,其进销差率不超过3%。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在购进价格不超过5500元/吨时,其进销差率不超过3%;在购进价格高于5500元/吨、不超过6500元/吨时,其进销差率不超过2.5%;在购进价格超过6500元/吨时,其进销差率不超过2%。
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在购进价格不超过5500元/吨时,批零差率不超过6%;在购进价格高于5500元/吨、不超过6500元/吨时,批零差率不超过4.5%;在购进价格超过6500元/吨时,批零差率不超过4%。而同一经营企业存在不同的销售模式,则分别实行上述不同模式下的差率控制规定。
对于送气费,将根据送气距离远近、楼层高低和送气形式等具体实际从严核定送气费标准。如果实行同一送气费标准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元/瓶。不允许经营企业通过提高送气费标准来变相提高气价。对用户自己到企业经营门店提货的,不得向用户收取送气费。编辑:杨东作者:肖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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