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秋天,杜天(化名)经朋友介绍到某公司工作。但就在杜天顺利工作一个星期后,工友意外地发现他死在公司的宿舍里。后医院出具了“病人已死亡,死因不明”的诊断证明。杜天的尸体经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为猝死。
杜天死亡后,其家属与公司就人身损害补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10万多元。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公司不同意杜天家属的诉讼请求,认为杜天的死
亡是由于其自身生理机能问题造成的,与公司的工作环境无关。而且,杜天死亡后,公司为处理其后事已花费了近5000元。
房山法院民三庭法官王莉、刘洪刚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杜天受公司雇佣期间,在正常休息时间死于宿舍内,其死因经法医鉴定为猝死。因杜天家属未提供杜天的死亡与公司雇佣之间存在直接关系的证据,故杜天家属要求公司赔偿的证据不足。但鉴于杜天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补偿杜天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
在庭审结束后,记者也就此采访了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的周天喜律师。周律师表示,杜天之死不属于工伤(亡)。杜天虽然到某公司工作才一个星期,但他与公司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职工认定工伤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 本报记者 焦艳玲 实习生 柯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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