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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发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12:0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备受市场关注的融资融券有了最新进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8月29日晚间发布了《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该细则不仅从账户、登记存管、结算等几个方面,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的业务运作和结算风险防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必须先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业务就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根据业务细则,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该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因此,投资者在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已经在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达半年或半年以上。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

  按照步骤,

证券公司在受理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要按照统一的编码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并按照规定向各自公司报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申请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另据了解,在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开展以后,证券公司、中国结算还将为投资者提供账户的相关查询服务。市场分析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为投资者通过主动查询信用证券账户记录、防范个别证券公司违规挪用提供支持和手段,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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