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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也要讲法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9:30 解放日报

  案情

  本市某处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为张老太,张老太于2000年4月去世。2001年3月1日起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张老太的儿子,然后张老太的儿子委托自己的姐夫赵先生代理该公有住房租房事宜并代为收取租金,该公有住房自1999年3月起出租给李女士,每月租金为500元,2005年4月起李女士与赵先生约定租金增加至每月600元,至2006年6月,赵先生共收取
租金44400元,押金500元。现张老太的儿子要求赵先生将上述租金扣除自己成为承租人之前的租金、物业租金及相应管理费后的41900元返还给自己,但赵先生认为自己有两个月的租金未收取,自己代收的租金也给了自己的妻子,现在自己处没有代收的租金,所以没有办法返还给张老太的儿子。无奈之下,张老太的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返还相应的租金。

  评析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赵先生将张老太儿子承租的房屋出租与他人所得的租金,理应交归张老太的儿子所有,但应从张老太的儿子取得承租权之日起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原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赵先生称代收的租金已交于其妻的主张,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抗辩,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关于赵先生称曾有两个月的租金未收取,其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也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赵先生返还张老太儿子其应得的相应租金。

  (作者系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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