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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抬压股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9:2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世辉)近日,《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引发高度关注。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业绩排名而拉抬或者打压股价;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品、旅游服务。

  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基金投资管理人员,基本上包括了所有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
易的主要人员。同时,指导意见列出了八条基本行为规范。其第六条规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另外,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特别要求基金公司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并且明确要求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

证券投资活动。对“利益冲突”作出规定,这在基金业内还是首次。

  几年前,一篇《基金黑幕》的文章曾名噪一时,让投资人对基金的“黑箱”操作有了初步认识。但那时还是国内基金业发展的初期,如今,基金已成为股市的中流砥柱之一,业内专家认为,规范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将有助于国内

资本市场的长治久安。RJ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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