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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须开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7:4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讯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9日发布并实施《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细则》从账户、登记存管、结算和权益处理等四个方面,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的业务运作和结算风险防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须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

  相关人士介绍,与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性质不同,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直接为
投资者开立;其记录的含义是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不具备普通证券账户记录所代表的证券持有登记的意义。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尽管在名义上不具备股东的身份,但其有关权益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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