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规范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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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5: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行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具体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出通知,对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事项作出补充说明。 通知指出,当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如下变化: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
通知还指出,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将由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在暂停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交易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为达到上市条件,公司可以在上述期间提出改正计划并报交易所同意后恢复上市交易,但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