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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告示无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2:5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朱丽萍

  本报讯 时至夏末秋初,不少商家打出“打折牌”。但是,不少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时却被告知,所购产品是打折商品,一律不退不换。昨日,省消委会发出消费提示:打折商品不同于处理品,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昨日,林女士在福州东街口一家商场选购打折夏装时,营业员却告知,所购产品是打折商品,一律不退不换。据了解,福州很多商家都有类似的规定,有的商家干脆在店铺中竖起了“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告示牌。

  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的段主任做出解释,并提醒消费者,《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段主任称,打折不同于处理,处理品是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的商品,只有在商家明确指出所售商品为处理品时,才能免除“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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