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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买卖中推行合同文本 南宁市将首开广西先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2:28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荣军

  以前,市民在购买汽车时,与汽车销售企业签订的合同都由企业提供。这些合同五花八门,而且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制订了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有的甚至藏着陷阱。这种无序局面今后将得到改变:8月30日,南宁市工商局召开了“推行汽车买卖合同文本,规范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今后南宁市的汽车买卖,须签订由南宁
市工商局监制的统一格式合同,此举将有利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据了解,在汽车买卖中推行合同文本,南宁市将首开广西先河。

  背景:汽车汽车消费纠纷多 合同不规范处理难

  南宁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是参与汽车买卖合同文本的制定者之一,据该局副局长仇红宾介绍,今年2~3月份,南宁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对汽车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发现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品牌汽车销售企业未按照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成交,当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编造种种理由强迫消费者补交低于市场价的差额;二是企业设置定金“陷阱”,在汽车买卖合同中故意将“定金”写成“订金”,蒙骗消费者,无论成交与否,不予返还定金;三是品牌汽车买卖合同中未明确售后服务条款,汽车企业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四是二手车交易及二手居间交易(即二手车经纪)不订立合同,二手车经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等。

  由这些问题引起的汽车消费纠纷,往往因为汽车、二手车买卖双方不订立汽车买卖合同、或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合法依据,使得工商部门难以进行调解。

  从今年3月开始,南宁市工商局开始广泛征询汽车企业和汽车用户的意见,最终制订出了符合双方权利义务需要的汽车买卖合同文本,包括《品牌汽车买卖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二手车交易居间合同》3种。经自治区工商局批准后,开始在南宁市推行。

  亮点:四大特点“现身” 防止欺诈规范服务

  据了解,南宁市工商局推行的汽车买卖合同文本,主要有4个特点:将车辆买卖与委托服务分开、防止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规范经销商的服务、完善车辆交接手续。与以前企业提供的合同相比,本次推行的“格式合同”有不少亮点。

  亮点一:合同由“简”变“繁”

  记者翻阅了几份一些汽车销售企业目前所使用的合同样本。这些合同大多比较简单,对于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十分简略,有的甚至没有关于“质量保证”或“违约责任”的详细条款。而且有的合同条款明显对企业有利,对消费者有“陷阱”之嫌。

  本次推行的“格式合同”,内容相当详细,从购买双方资料、付款方式、质量保证、交付方式、定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全面考虑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和解决纠纷。

  亮点二:违约责任明确规定

  以前企业提供的合同,在质量问题和违约责任上,企业往往规避责巍6碌暮贤谋驹蛳晗腹娑ā?lt;/p>

  比如在质量上,要求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上牌,并且是经过品牌授权经营并在其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品牌汽车;在定金上,明确规定双方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定金的返还额度,以前企业不能履约只负责退还定金,今后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在违约责任上,则有条款规定“若出卖人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买方,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亮点三:二手车交易必须规范

  目前,南宁市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在二手车交易中,通常只简单地手写一张转让协议,注明车牌号码、双方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等简单内容。而今后,二手车交易必须签订统一的合同文本,对相关权利义务作全面详细的规定,以防出现诸多纠纷。

  亮点四:“中间人”权责要明确

  以前,不少二手车交易是通过中间人达成的,但许多都是口头协议,出现问题时往往三方互相推诿。本次的合同文本填补了南宁市汽车市场没有二手车交易居间合同的空白,对二手车出卖方、买受方及介于这两者之间提供服务的居间方,都明确规定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编辑:杨东作者:王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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