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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CPI指数与房价的关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9:17 中国经济时报

  易宪容

  一段时间以来,对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质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涵盖范围的局限和统计权重的偏差,使CPI指数相对偏低;二是CPI指数与房价关系。对此,国家统计局曾多次进行解释与说明,但市场不仅没有得以理解,反而随着问题的增多而越来越无法接受。

  在国际上,CPI被当作制定相关政策的法律依据(如调整工资、发放养老金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参考。比如在中国,人们就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判断目前中国经济处于前所未有的“高增长、低通膨”的大好时期。而政府由此对经济形势作出的判断不同,所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也就不一样。

  7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CPI同比上涨1.3%,但该指数与居民感受差别则较大。比如,央行的二季度调查显示,民众的真切感觉是物价上涨幅度很快,即居民对“物价过高”判断的占比升至24.4%,较上季提高2.3个百分点,物价满意指数降至-12.1%,比上季下降3个百分点,降幅较大。城镇居民对物价上涨反应强烈,可CPI的走势为什么与民众的感受相背离呢?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解释,他们对CPI的编制,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无论CPI的调查内容还是编制程序与方法上都科学的。比如编制CPI所用信息与权重是依据全国12万户城乡居民家庭调查资料中的消费支出构成确定的。因此,中国现行的CPI统计反映了居民消费价格的实际变动情况,CPI指数数据的科学性是不容置疑。

  在这里,有几个问题必须厘清,既然央行调查的结果是由于个别感受性与总体平均状况差异造成,那么12万户城乡居民家庭调查对13亿人口来说是总体水平还是个别感受呢?如果12万户城乡居民家庭调查可以看做是总体平均水平,那么央行的问卷调查无论其样本有多少,不也是可以得出同样总体平均水平的结果吗?还有,12万户城乡居民家庭样本选择也会有时空上的差异,调查所得出的结果同样是概然的。如果把这种概然的结果当作一种全然的结论,其科学性同样令人质疑。

  在本文看来,居民物价水平感受与CPI的差异,最大的问题可能出在对CPI指数与房价之关系的理解上。因为,房地产作为目前国内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不仅在GDP、国内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过高(在一些特大城市,比如北京2005年房地产占GDP比重超过1/3以上,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1/2以上),而且带动了50多个产业的发展。因此,房价的变化必然会对整个经济的价格水平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房价的理解不同,就可能得出不同的宏观经济的数据。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说法,无论是参照国际惯例,还是从实际情况考虑,商品房价格是不应该直接计入CPI的。一是出于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CPI的统计口径必须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消费分类保持一致。从统计核算角度看,对购房的人来说,更多的是将自己的流动资产转为固定资产,因而购买商品房通常属于投资范畴,而不属于消费行为。二是商品房购买与当期消费不同步,购买支出与当期实际住房消费不对等。

  实际上,把商品住房作为投资还是作为消费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不能在计算GDP时,住房就是投资,而扩大内需时,住房又是消费了。如果说购买住房是投资,那么国家统计局不仅要把这层意思明确地告诉市场,告诉一般的住房购买者,而且也要明确地告诉政府,以便在出台各种文件及进行决策时,一律把住房的购买作为投资来理解,而不要在领导的讲话及各种文件中都把居民购买住房看做是消费。

  再者,我们假定国家统计局完全应该遵循联合国制定的《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并根据这个体系把房地产开发投资形成的房地产,在支出法的GDP核算中归入固定资本形成。那么,政府要遏制投资过快增长,首当其冲的当然是房地产投资,无论是房地产的开发还是居民购买住房都是如此。那么,目前政府对个人购买住房的种种优惠,应该完全取消,否则不是与政府的宏观政策对着干吗?那么,政府也不需要来调整房地产市场的产品结构,否则当投资者个人投资失利时,一定会把其责任归结到政府身上(国内股市就有前车之鉴)。以上就是根据“购买住房是投资”的逻辑推导出的荒谬结论。

  对于国内的房地产市场来说,购买住房作为投资的当然有,而且在一些特大城市所占的比重也不会低,但对于全国绝大多数民众来说,购买住房当然是自住,尽管这种居住可以多年享用,但其行为依然是消费而不是投资。如果仅仅是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一定要把消费当投资来统计,那么这种统计既不能反映现实的经济生活,更谈不上为政府、市场、民众的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国家统计局一直强调国际惯例,但《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这个标准的设定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如果是有条件的,条件是市场经济的还是计划经济的,或什么综合经济的?在引进《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时,中国有满足这种标准体系计算的条件吗?国外的房地产市场发展了几百年,它不仅有明确的住房私有产权,成熟的生产开发体系、交易体系及房价的评估体系,也有发达的房地产市场融资体系;不仅有连贯的历史数据与信息,也有住房投资与住房消费便利的与交易成本较低的转换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住房购买无论是算做投资还是算做消费都是能够是明确的(在1993年前不少国家的住房并没有算做投资而是算做消费)。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仅是从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才开始,而且居民住房持有方式十分多元化,有人是从市场购买的商品房,有人中从单位分的福利房,也有产权界定不清的公房等。对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不仅没有连续的住房市场历史数据与信息,也没有清楚界定的个人住房产权、没有发达的二手房市场及成熟的住房市场估价体系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与国际惯例接轨,是不可能建立在实际国情基础上的。

  再退一步说,假定官方的CPI是与国际接轨的,那为什么目前占城市居民消费比重较大的教育消费、医疗保健消费、住房消费、通讯与交通等则无法反映在CPI中呢?在发达国家,CPI权数与类型都在不断地变化。比如,美国的CPI就包括了能源、汽车贷款消费、休闲娱乐、宠物、运动器材、俱乐部会员卡、新汽车、私人交通等,而且这些也都是在随着经济生活变化而变化的。国内CPI指数往往跟不上实际消费品价格与类型的变化,从而严重与现实的经济生活脱节。比如,近来增长最快的居住类消费,表面看国家统计局是听取了市场的意见,但实际上不仅计算基数有问题,而且其权重与国际接轨相差很远(中国的居住类权重为13.2%,而美国则达到38%,国际一般情况是30%)。还有,居住价格变动能够通过虚拟租金获得吗?在以计划体制下福利房为主体的住房持有体系中,这种虚拟租金如何来计算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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