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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责任状何时不再是一纸空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9:17 中国经济时报

  ■北京评论■何勇海

  “有水皆污”、“逢雨必酸”、“污染之重,触目惊心”、“不能再拖下去了”……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环境执法检查报告,以大量引人注目的数字和触目惊心的事实,向人们描绘了一幅令人震惊的中国生态环境“警世图”。为此,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人士表示,中国地方官员已被要求在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责任书上签字,完不成环境减排目
标的官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依法追究环保责任”,应该说,这已不是新闻,此前一些地方早就将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和环保责任挂钩,甚至在职务晋升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此次全国人大环资委之所以旧事重提,原因恐怕在于,当前环境保护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老账没有还清,就又欠了新账。

  然而,“环保责任状”能使历来没有多少约束力的环保指标,成为悬在各级官员头上的尚方宝剑吗?

  从地方政府方面来说,在以GDP考核政绩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追求经济增长的动力永远存在,而且有层层加码之势,越往下面指标越高;完不成指标,则短期内乌纱帽就有可能不保,而长远的环境问题则不容易显现且有很大的侥幸因素。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部分官员心灵的天平在权衡环保责任与追求利润的分量后,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从而对污染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甚至实行地方保护。结果,有些地方领导的“政绩”越大,环境就越恶化,以致陷入一种怪圈之中。如果不改变片面以GDP发展考核官员政绩的做法,面对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带来的短期经济发展快感和诱惑,地方官员们难以产生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快刀斩乱麻的胆魄。即使签订了“环保责任状”又能怎样?

  从环保执法部门来说,由于体制原因,对环境违法,环保执法部门尚未表现出应有的强势。环境执法者,要么是地方政府下属的环保部门,要么是人、财、物受到地方政府控制或影响的司法机关,这种执法设计本身,就为执法不力埋下了隐患。尤其是地方环保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拿地方的工资,因而他们在执法之时,很难有最终的裁决权,不得不听命于地方政府,哪里敢管地方政府为污染企业大搞地方保护?何况,有的地方环保部门因为办公经费严重不足,还得靠罚污染企业的款来维持生存呢。环境执法者在人、财、物上不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和影响,不强化其执法独立性,仍然会对本地的污染企业不敢管、管不了,对出台“土政策”明文限制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明目张胆保护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仍然也会徒唤奈何,更不要说对完不成环境保护目标的官员依法追究责任了。

  有专家指出,治理环境问题,改变片面以GDP发展考核官员政绩的做法也好,强化环境执法的独立性也罢,都是不错的。但基于上述事实,行政手段本身具有很多局限性,归根结底是赋予国民以环境权,培养公民环境权利意识,用权利意识呼唤行政机关的责任心,用权利行使对抗行政机关的权力,用权利救济制约行政机关的作为和不作为。事实上,环境问题处理得好的国家,伴随着环境管理公权的加强,环境私权更被张扬。问题的关键不是公权和私权的此消彼长、孰先孰后,而是要让公权力与私权利平等对峙后达到和谐和共生。

  确实,当前公众对环境问题怨言越来越多,在环保监督机制还不够刚性的情况下,政府官员环保责任考核还要问广大群众是否满意,这是环保监督机制能够真正“动”起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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