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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为价格欺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5:17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湖北日报)

  某通信公司开展优惠促销活动销售小灵通话机,广告标示:凡购买公司某品牌×××型小灵通话机的客户每月赠送话费15元,共送24个月。但没有标示清楚所赠送的话费只能用于减免用户拨打本网内小灵通和固定电话所发生的话费。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小灵通话机"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行为,构成了误导消费者消费的事实。因此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已构成价格欺诈,并按规定作出了妥善处理。

  点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构成价格欺诈。此案所述某通信公司的价格行为正是违反了本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此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责令该公司限期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基础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湖北省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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