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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细则发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2:42 中华工商时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今日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今日起实施。

  《细则》在账户、登记和存管、结算、权益处理等方面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做出了具体规范。在账户开设方面,《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中登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
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且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并且应当事先在证监会备案。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且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而在登记和存管方面,《细则》明确,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产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除非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证券、按相关规定处分作为担保物的证券、客户了解交易后的剩余证券等情况出现,任何人不得动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此外,《细则》还规定,在结算时,证券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融券时,可以向中登公司发送融券券源划入指令,由中登根据指令将相关证券由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划入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而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归还其原先融券卖出的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发出还券划转委托。若投资者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登公司发送余券划转指令,由中登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关证券从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得影响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另外,《细则》还对融资融券交收违约处理、各方权益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30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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