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的哥的姐减负 停收公路客运附加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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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2:1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刘浏)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等11部门联合转发了国家有关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停止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交通部门对预收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应及时按规定清退。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四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近期四川省内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各地必须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线路和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向司机收取的“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项费用,必须限期全额返还。 《通知》要求,省内的出租车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坐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 对于各地对出租车的各项费用,省物价局此次要求,省内各地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等业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对出租汽车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 “对于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按相关规定不得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而对跨越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交通部门对预收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应及时按规定清退。”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成都市区的出租车早已停止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但个别区(市、县)仍在征收该项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