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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金额87万元案件一审该归谁管(案件·关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0:09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讯 记者温素威报道:2006年5月,内蒙古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任永山、石宗明诉中国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中国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二赛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筑砂石材料买卖纠纷一案,该案标的为872185元。

  按级别管辖规定,苏尼特右旗法院只能受理50万元以下民事争议案件,该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因该院已受理两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据此请示上级法院即锡林郭勒盟中
院对其授权。

  2006年5月11日,苏尼特右旗法院作出了(2006)苏右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内蒙古二赛一级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名下的银行存款88万元。

  2006年5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锡立复字第2号答复,该院认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诉前保全,为方便诉讼、节省成本,同意该案由苏尼特右旗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至此,一桩普通案件,进入媒体视线。

  争议标的金额是否是级别管辖的首要标准?采取诉前保全,可否成为超越管辖权限受理诉讼的理由?是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司法实践中,级别管辖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划分标准的确定性。众多法律专家提出,标准的不确定正是级别管辖无序现象凸现的根本原因。专家们同时提出,需以“争议标的额为首要标准”代替传统的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相结合的标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3日也有明确意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批准,即应认真执行。

  关于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可否超标的受理诉讼,最高法院也有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级别管辖权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诉讼问题的复函》中指出,虽然诉前保全申请人可以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受理该案件,仍应当符合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起诉的案件,如果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了该院级别管辖权限,则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起诉。

  那么,本案是怎样的情况呢?此案的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经济的发展,50万元以上的纠纷在基层也时有发生。近几年,该院每年都会审理50万以上标的案件5—8起。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认为,最高院的“复函”应是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的依据。至于以50万元标的确定管辖权限是否不合“时宜”了,是否会修改?该负责人认为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据了解,路桥集团已就管辖权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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