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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回扣“自查自纠”就不算受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23:27 中国经济时报

  ■苏乔

  8月28日的《法制日报》报道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发言时说,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以受贿罪论处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公立医院医生收受药商回扣属不属于受贿,一直以来在法学界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这是公务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另一种则认为医生开处方收回扣不属于公务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也正是这所谓的理论分歧,才让处方回扣一直游走在治理商业贿赂的风暴之外,才让医疗回扣愈演愈烈,甚至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都公开表示医疗红包不是商业贿赂。如今,最高法刑二庭副庭长“收受医疗回扣就是受贿”的表态,相信会成为医疗回扣尽快结束“罪与非罪”争论的一种助力,让医疗回扣尽快入罪。

  医疗回扣入罪是令人期待的,但在裴显鼎的讲话中,却有另一点让人费解。他说,虽然收受药商回扣无疑是受贿,但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完全可以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对其作出适当的裁决。比如,在自查自纠阶段由本人承认的,甚至可以考虑免予处罚。这一表态依然把治理医疗腐败的希望很大程度上寄托在医生的道德自觉上面,与依靠法律手段治理医疗腐败的正确方向相违背,更与他之前认为“医疗回扣是犯罪”自相矛盾。

  其实所谓的“医疗回扣自查自纠可以免于处理”,在潜意识里仍然把收受医疗回扣当作一种道德问题而不是犯罪。谁又敢说,你一旦杀人放火或者贪污腐败了,只要“自查自纠”就能没事了?

  事实上,在

卫生部门历次刮起的所谓“整治医疗红包风暴”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在上级部门正式介入调查之前,总有一个“自查自纠可以免予处理”的前置程序。虽然这个前置程序被卫生部门普遍认为是鼓励医生们自己“吐出红包”的好办法,但在实际效果上,主管部门的失职无疑是给了医生们这样一种心理暗示:收受医疗红包不算什么,只要在“风暴”刮起之前交掉一部分,就可以万事大吉。“自查自纠可以免予处理”,更折射出了主管部门的复杂心态:愈演愈烈的医疗回扣已经人神共愤,不做出点严查的样子没法向老百姓交代,但医疗回扣实在又算不了什么,连法学界都没能统一认定它是受贿,所以呢,所谓的风暴也就仅仅是走走过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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