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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状告市政府的标本意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23:27 中国经济时报

  ■程春荣

  这是一场引人注目的官司。原告: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政府;被告:周口市政府。 2006年8月28日这一天,郸城县城关镇政府因土地使用权争议状告周口市政府的官司将如期开庭,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这样的官司在国内尚属首次(8月28日《大河报》)。

  行政机关下级应该服从上级,这是行政一体化的基本要求。可是现在,下级政府告上级政府却实实在在发生了。而郸城县城关镇政府敢于诉诸法律解决它与上级政府争议的行为,确实表现出相当的政治勇气。正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彭宗超说:“不管这个案子结果如何,这个事件本身就预示着我们的基层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了了不起的进步。”

  笔者也认为,法院公开审理这个案子,必定会在社会上产生标本意义:一是可以破除下级政府不能告上级政府的陈旧且不科学的观念;二是其他地方的乡镇政府知道,两级政府虽是上下级关系,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三是能让更多的人看到,真正的“依法治国”就是通过无数这样的首次行为实现的。

  事实上,现代社会,随着管理职能的转变和管理方式的多元化,政府机构除了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外,还会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政府在非行使行政权力而从事民事活动时,与上下级政府,包括公民、法人一样本是完全平等的主体,都应遵守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一旦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通过司法途径或者是仲裁程序解决纷争。

  虽然,从历史上讲我国还缺乏一切争议由法院裁判的法律传统。但是时至21世纪,政府作为民事活动中一方主体,其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案中郸城县城关镇政府以一个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控告上级周口市政府,通过司法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这是它的最佳选择和明智之举。如果像过去有的地方的行政机关那样,动辄利用行政手段去解决上下级争议问题,结果很可能引出更多的纠纷和麻烦,昔日这样的教训实在太多。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被不适当地使用,其实就很可能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政。

  所以,很希望这次下级政府告上级政府的官司,能起到示范作用。同时,也希望我们以后的政府官员能用法律方式解决他们与上级之间属于法律范围内的矛盾和问题。中国的各级政府官员首先需要具备法制观念,这也是我们未来建立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条件。政府权力不是无限的社会权力,它有自己的管辖范围;滥用政府权力,或者屈从上级政府权力,等于是破坏法律效力。希望这次下级政府告上级政府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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