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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污染:还须筑起权利之“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23:27 中国经济时报

  ■陈春

  中国青年报 8月27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向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了《关于跟踪检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用大量篇幅表述了对环保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的担忧。

  报告中列举的一些现象可谓触目惊心,例如“八百里秦川,一千里污染”、“有水皆污”、“逢雨必酸”、“不能再拖下去了”、“水环境恶化的趋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企业偷排废水、弄虚作假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排污单位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及其污染情况虚报瞒报的现象还是相当普遍”……大量直面现实的词汇和语句见诸报告,令人震惊,让人警醒。

  不可否认,不少地方发展经济的措施主要还是依赖高投入、高消耗,甚至把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作为惟一的手段,一些资源大省的环境急剧恶化,仅仅几十年的功夫已经造成了不可修复的环境破坏。最近披露的煤炭给山西环境的毁灭性破坏让人震惊(《中国新闻周刊》 8月25日报道),煤炭给环境带来毁灭性破坏,地陷、河流污染等灾难却由绝大多数的普通人承受。山西的遭遇仅仅是环境破坏的一个缩影,已经足以引起人们的高度警觉。

  从以上一些典型例子可以看到单纯依靠权力“阀门”来制约环境污染似乎有些“力不从心”,因为高层的权力鞭长莫及,基层的权力又往往是“破坏环境发展经济”的推动者,而作为环境守护神的环保部门包括人事、财政都依附于基层权力,在现有环保体制下面似乎很难发挥积极的作用。前几年有媒体报道某地环保部门还给当地招来污染企业以完成县里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

  我们或许在完善权力环保,例如落实问责制的同时,应该在权利环保上面拓展思路,务实地推进有关权利监督制度的落实,及时筑起权利“堤坝”来清污,具体来说:

  一是公众监督权利,包括公众参与权和公众的知情权。说到公众监督环保的权利,不得不说今年2月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这个制度的出台,证明公众参与环保监督和表达权利诉求的法定程序是存在的。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环保项目,公众都有权利进行监督,并且有确定的听证和知情的程序保证,当然,对相关民间组织参与环保应该积极肯定并予鼓励。

  二是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从目前一些著名的环境问题解决案例来看,媒体的及时报道和揭露真相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例如松花江污染事件、圆明园覆膜事件,《无极》、《大旗》剧组毁景事件等等,媒体的功劳不可抹煞。今后在环保问题上有必要在媒体监督权利上做足文章,例如开设环境污染举报网站。从技术层面来说,环保权力机构、公民、媒体互动没有任何障碍,惟一要解决的可能就是制度上保障媒体对环境问题的报道权利。

  三是保障公民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一点深圳已走到前头,继《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之后,深圳新出《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下称《环保条例》,都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保条例》规定当重大环境污染损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时,检察机关可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这成为深圳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初步立法探索(《第一财经日报》7月28日报道)。

  当然还有许多涉及权利监督的方面不再细述,和权力监督不同的是权利监督是自下而上的,是从环境污染的切身受害者开始的推动力,一旦拔出涉及公民自身利益的权利监督之剑,毫无疑问对于污染环境的人来说是一种灾难,因为污染者根本不可能收买所有的公民权利,这种公民权利就像一道长长的巨大“堤坝”。在权力“阀门”制约环境污染成效不大的当下,及时地筑起权利制约的“堤坝”或许会产生很好的“清污”作用,我们绝不能再允许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被“触目惊心”地破坏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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