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产经留言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23:27 中国经济时报

  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以受贿罪论处是没有任何疑义的。但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完全可以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对其作出适当的裁决。比如,在自查自纠阶段由本人自己承认的,甚至可以考虑免予处罚,但定性上不能变。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28日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做专题发言时如是说。

  据介绍,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开单提成”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其定性涉及国有医院普通医生的身份和开处方行为的属性问题。对此,法学界已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医生的处方行为对国有单位的药品采购、销售和民事责任承担有直接的影响,属于“从事公务”,其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商的回扣,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生的处方权是一种私权利,开处方收回扣不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

  本栏点评:刘树铎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