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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商标纠纷愈演愈烈挑战现行法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23:27 中国经济时报

  ■实习生 胡亮

  “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垄断的目的,恶意抢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并以此作为一种竞争手段,通过起诉同行企业侵权,打压同行发展,从而迫使对手在法律面前退出竞争,这种情形已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正常发展”业内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目前,一些行业的商品和服务的通用名称以下简称“通用名称”被抢注成企业商标的事件频频发生,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专家们一致认为,这必须引起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遏止这种不正常现象进一步蔓延。

  “通用名称”商标纠纷风起云涌如何认定却令各方困惑

  “通用名称”商标抢注事件越来越多。如 “木糖醇”口香糖、“头孢西灵”畜药、“双黄莲蓉”

月饼、“宅急送”物流快递,“PDA”电脑记事本、“优盘”电脑存储器等等。“这些涉及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无不造成行业内的一场大动荡,严重扰乱了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中国
知识产权
研究会专家、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此强调。

  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法委员会副主任吴维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用名称”的文字抢注商标成功后,随即以侵权为名,对同行业正常使用‘通用名称’的行为要求执法机关查处甚至提起民事诉讼,已成为某些企业意图垄断公共资源,霸占市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新手段。

  “商标法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构成了商品和服务的通用名称就不能被注册为商标。有些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表示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内容或者是主要原材料的也有表示其主要性能的这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如果不能证明其已经具备第二含义产生了显著性就不会被注册为商标。”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对本报记者说。

  “商品和服务的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缘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者某一行业的的广泛承认,也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的本质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吴维丁表示是否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主要是事实判断问题如是否应区分不同类别商品的名称,行业内的公开报道和出版资料是否已经认定,是否已经被很多人合法地使用等很多人使用就是通用名称的观点是片面的。

  “如果有一个企业长期使用的某个商品和服务的专用名称,尽管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用作商标的标志范围,但是经过长期使用,产生所谓的第二含义或者说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符合了商标注册的条件就可能被核准注册。”李顺德强调。

  李顺德向记者举例说,两面针是一味中药的名称,广西的一家牙膏厂把加到牙膏里的这味药做为商标使用,刚开始注册并没有获得批准,通过常年坚持使用,有了一定知名度,一提到两面针,人们就会想到是广西这家企业生产的牙膏,后来便获准注册。李强调,很多产品的专用名称都是某一特定企业自己的独创,该企业首先使用这一专用名称,经过常年使用具备了显著性在这种情况下再去申请注册商标,是法律所允许的。

  抢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不可取

  李顺德分析认为,有很多商品或服务的“专用名称”都被注册为商标不能笼统地说这样的做法是对是错要看这个商标是怎样产生的是谁先提出来使用到这类商品或是服务上的,还要看具体的使用当中是不是赋予了第二含义,得到社会公认了。要是某个企业首先提出使用的而且已经为它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宣传、使用,使它产生了价值,具有了第二含义,遭到其他企业的模仿、使用,再不允许它注册商标,不给于保护,那样是不公平的。

  “企业在申请注册一些可能引发争议的商标时,就应当慎重考虑可能导致对己不利的后果,对是否申请注册该商标必须三思而后行,不少事例都证明申请注册行业内有争议的商标最终会影响到申请人的形象和声誉,得不偿失。”廖俊铭指出。

  吴维丁同样表示,以商品通用名称作为产品的商标,是一个下下策。她认为,媒体公布的世界品牌100强里根本就没有中国企业的身影,这除了我国改革开放时间较短、市场经济发展较晚、企业品牌培育时间不长等客观因素外,还与我国企业领导层的商标法律知识、竞争策略及品牌战略欠缺有较大的关系。“企业培育品牌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是相当大的,需要巨额的投入。而我国企业目前这种以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企图垄断某一产品或者某一行业的做法显然极不可取。”吴维丁强调。

  吴维丁表示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仍然有很大的欠缺。虽然我国设立了知识产权局,但只有专利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归于其中,而商标行政管理仍然归在工商部门,版权则在国家版权局,这种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本身就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整体和系统保护,另外,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而是在各级法院中设立知识产权庭,法官审批水平和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的,这种状况也不利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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