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成长空间拓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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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0:03 温州都市报 | |||||||||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白瀛、吴晶、周雷)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而此前的规定是,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向合伙人分配后,由合伙人依法缴纳所得税。 新规定让合伙企业摆脱重复纳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卢瑞华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解决了重复纳税的问题,为合伙企业开拓了一条门路,使有钱的人和有本事的人可以更好地合伙开办企业。” 据介绍,现行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施行。随着合伙企业蓬勃发展,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合伙企业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为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准超50个 为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法律还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一些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应限制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人,以维护公共利益。因此,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此外,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原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删去,改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