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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9:16 保监会网站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下发通知,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其中,800公里以下航段由现行每位旅客30元提高到6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现行每位旅客60元提高到100元。调整后的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通知明确,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按调整后的标准继续实行减半收取。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的监督检
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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