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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分析和建议(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武长海

  自1986年我国遭受第一起美国“337”调查以来,截止到2006年6月,我国共遭受53起“337”调查。在53起案件中,既有直接以中国出口企业为被申请企业的案件,为直接被诉;也有以中国为被调查原产地国的案件,为间接被诉。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的分析。

  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情况

  (一)对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数量在美国发起的所有337调查中的比例的分析

  自1972年4月4日发起第一起337调查始,到2005年美国共发起548起337调查,同期对中国大陆发起49起337调查(为了统计的方便,取整年度,2006年上半年省略),占美国调查总数的8.94%。自我国加入WTO后,2002年~2005年,我国共遭受美国337调查34起,其中,2002年5起,2003年8起,2004年11起,2005年10起;同期,美国对全球共发起82起337调查,其中,2002年17起,2003年18起,2004年26起,2005年21起,美国对中国大陆发起的337调查为其总数的41.5%。从最近几年看,我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随着我国出口贸易额的持续增长,这种情况将会继续延续。

  在2002年以前,中国台湾和日本是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但自2002年以后,中国大陆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二)对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的案由分析

  在所有53起案件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由的案件为38起,单独以侵犯

商标权为由的案件为6起,以共同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为由的案件为5起,以共同侵犯专利权和著作权为由的为1起,以共同侵犯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为由的1起,以共同侵犯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为由的1起。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共有47起案件涉及发明专利纠纷,占总数的88.7%,
知识产权
纠纷的核心是发明专利。目前已获我国专利授权的专利申请共123万多件,国内发明专利为65002件,国外发明专利为116190件,国内只占总数的35.9%,而从我国在国外获得的发明专利看,2001年仅74件,我国在国外缺乏发明专利,是我国遭受337调查的主要原因。

  (三)对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的产品类别的分析

  涉案产品涉及的行业比较集中,主要有电子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皮革工业。其中,涉及电子工业的案件26起;涉及化学工业的案件12起;涉及轻工业的案件9起;涉及机械工业的案件3起;涉及汽车工业的案件2起;涉及皮革工业的案件1起。电子工业涉案产品数量最多,其次是化学工业。这反映出我国内地企业占有美国市场的份额逐渐提高,跟随主流技术,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增加,客观上在美国市场构成了与美国国内产业的竞争,涉及的产品类型不断升级,即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升级。

  (四)对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的手段进行分析

  在我国遭受的53起337调查中,已经结案的为30起,适用排除令和停止令的为15起,占结案数的50%其中,单独适用普遍排除令的为7起,单独适用有限排除令的为4起,同时适用排除令和停止令的为4起。排除令和停止令是美国337调查的救济手段。对违反337条款的侵权行为,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签发排除令和禁止令作为对原告的救济。排除令是一项进口禁令,用于禁止涉案产品或一类产品的进口。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排除令后将通知美国海关将涉案产品予以封锁。它只对该令生效之后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和进口到美国后销售的行为予以制止,而对之前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没有约束力。而排除令又可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前者是指法令只对一个案件所涉及的特定产品或特定企业的产品予以阻止进口;后者是指法令对该类产品或整个行业的产品而不论其来源统统禁止进口。其中,普遍排除令是各种救济手段中对外国企业来说最致命的一招,一旦整类产品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无疑对整个行业将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此外,在最终判决生效前,申请调查的企业在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还可申请发布临时排除令,立即禁止涉案产品和企业的进口。如调查结果认为被告一方并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证金则作为补偿归其所有。禁止令的送达对象是被调查的侵权人,此令要求立即停止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禁止令可与排除令重叠使用,而且还可以在337调查的终局判决之前的任何阶段使用。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可以发布临时禁止令及扣押和没收命令,不遵守命令的企业将被处以10万美元/天的罚款或相当于每天输往美国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在中国储存器案件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违反停止令的中国企业处罚260万美元。

  (五)对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案件结果的分析

  在美国对中国大陆已结案的30起337调查案件中,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有8起,申诉方撤诉的5起,裁定不构成侵权的4起,裁定构成侵权的13起。在和解的案件中,美国ITC也发布了排除令,这两起案件是捕虫器(Insect Traps)案和农用车辆及其零部件(Agricultural Vehi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案(见于洋:《关注美国对华337调查》载《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信息摘要》第3、4合期)。对于国外对我国提起的337调查的申请人来说,和解案件所占比例为26.7%,撤诉案件所占的比例为16.7%,胜诉案件所占的比例为43%,败诉案件为13.3%。国外企业在美国申请的337调查案件中,通过和解的比例是45%,申诉方胜诉的比例是36%申诉方撤诉的比例是18% (见路漫:《美国对全球337调查案件综述》载《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信息摘要》第3、4合期)。

  申请人对我国申请337调查的胜诉率比对其他国家要高7个百分点,从和解的比例来看,则差19.3个百分点,这说明我国在应诉337调查的手段方面还很欠缺,当然与我国众多的企业不应诉也有相当大的关系。如果被诉企业不应诉,美国ITC将缺席裁决,认定起诉书中的事实成立,把被诉企业的涉案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由于ITC是政府机构,力量强大且诉讼费用十分昂贵,在一些案件中,很多中国企业都放弃了应诉,结果ITC就听信起诉方的一面之词。长此下去,这种状况对中国企业十分不利。中国企业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希望争取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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