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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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孙汝祥8月27日北京报道企业破产法今日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该法的通过使得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在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表示,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有竞争就会有失败。“对竞争失败、以至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企业,按什么办法来清偿债务,以保证所有债权人都能公平受偿,使竞争失败的企业能够有序退出,使经济秩序能够保持正常呢?这就要靠破产制度来解决问题。” 第二,通过破产重整制度,有可能使那些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得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东山再起,从而减少失业,减少因破产清算造成破产财产贬值所引起的社会财富的损失。 第三,有利于促使债权债务关系的及时处理。在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对其实施重整或破产清算,可以防止因此造成债务清偿的久拖不决,防止因债务链的继续拉长造成连锁反映,危及经济稳定。 我国在1986年制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从1988年开始施行;199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又设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的法人企业。但由于当时的实际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还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企业破产问题的需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新的企业破产法。安建说,新的企业破产法的特点,最突出的有以下三点: 一是新的企业破产法,不论是对破产实体问题的规定,还是对破产程序问题的规定,都更加明确、具体。法律条文的数量由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六章四十三条,增加到现在的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为我们处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是新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的规定。目的是对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实施重整,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三是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按照“新老划断”的制度安排,在保证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清偿的同时,兼顾担保制度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