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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规定保证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法

  记者孙汝祥8月27日北京报道历时2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今日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方面,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监督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通过以下规定体现出来: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如

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比如对政府工作中,像“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对“两院”工作当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样一些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意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据乔晓阳介绍,立法法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所以监督法作了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在这个基础上,监督法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第一,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等,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第二,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作出的解释,也就是我们说的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司法实践当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运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实也存在着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了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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