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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 对政策性破产说“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3:4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从1994年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终于“破茧而出”。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那
么,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将会给企业职工、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带来什么影响呢?

  破产企业职工

  工资医疗等费用将优先受偿

  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的最大亮点。法律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113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第132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国有企业

  破产不再受“照顾”

  作为国有企业“最后保护伞”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国企破产是起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不仅涉及经济,更关乎社会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志杰说。

  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2008年前,还有约2000家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

  “国有困难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平稳退出市场,使国企的结构得到优化。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说。

  浙江万事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沈爱琴认为,“破产法的出台,从另一个角度讲,由于国有企业要告别政策性关闭破产这一特殊政策,也给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一定压力。”

  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说,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企业负责人

  失职致企业破产要追究法律责任

  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个人破产

  何时出台仍存争议

  随着这些年个人消费信贷、投资经营的迅猛发展而浮出水面的个人能否破产的问题,这次没有被写进这部新企业破产法中,但立法者和专家们仍存在争议。

  “适用范围问题是破产法的老问题,我还是坚持认为范围适当扩大一些为宜。”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说,“企业破产法不能只适用于企业法人,我认为可以扩大到非企业法人,如私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甚至自然人。”

  “尽管住房、汽车等消费贷款的债务人和个人经营投资者多属中高收入阶层,但其中的一些人收入和经营并不稳定,一旦出现经济波动,很可能会引发资不抵债现象。如果没有明确的处置办法,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童海保认为。

  然而,许多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相当的障碍和欠缺。个人破产需要有完善的物权制度,这样才能界定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然而我国现在的物权制度还不完备;此外,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会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虽然目前还有一些专家对个人破产态度谨慎,但如果说几年前要不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人们还争论不休的话,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时候建立比较合适。

  “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在比较完备的征信体系和物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他们的发展历程和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童海保说。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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