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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责任合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2:48 北京商报

  据新华社电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此次合伙企业法新增加的“有限责任合伙”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李飞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做上述表示的。 他说,所谓有限责任合伙,现在在这部法律里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
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次在合伙企业法修订中,新增加的这项规定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飞说,“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

  此外, 新出台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原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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